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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军:应抓紧研究制定和实施我国深远海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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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军:应抓紧研究制定和实施我国深远海战略

李志军:应抓紧研究制定和实施我国深远海战略

图片(túpiàn)来源/摄图网授权 当前,我国全方位发展深远海资源(zīyuán)勘探开发(kāifā)的能力与时机已经成熟。应抓紧研究制定和实施我国深远海战略,确立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战略思路与目标任务。要以(yǐ)维护国家战略利益为核心,以资源勘探开发为重点(zhòngdiǎn),以科学技术为指导,以能力建设为支撑,以体制创新为保障,全面提升(tíshēng)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的能力,不断拓展战略利益和战略空间,推进国际海底区域事业不断向纵深(zòngshēn)发展。 深远海是指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面积约2.51亿多平方公里,占地球(dìqiú)表面积的49%,蕴藏着多种丰富(fù)的矿产资源(zīyuán),包括多金属结核(含锰、镍、钴等)、富钴结壳、稀土金属及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基地。这些资源对高技术产业(如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jīngmì)电子器件)、军工装备和清洁(qīngjié)能源转型至关重要,已成为各国角逐的焦点和重要赛场(sàichǎng)。 一、深远海资源争夺形势复杂、严峻(yánjùn) 当前,国际(guójì)海底区域竞争形势复杂、严峻,全球争夺深远海矿藏的博弈已超越经济范畴并日趋激烈,涉及地缘政治、科技标准、军事战略与(yǔ)海洋规则(guīzé)话语权争夺,同时面临生态(shēngtài)保护与开发平衡的全球治理难题,未来深远海资源分配将重塑(zhòngsù)国际权力格局。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沿海(hǎi)国家正在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逐渐被压缩;第二,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探新(xīn)规章即将出台,以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资源申请为主的(de)第二轮“蓝色圈地(quāndì)”运动日趋激烈;第三,大型公海生物保护区、海上识别区制度等(děng)的建立(jiànlì),挤占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空间;第四,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受到高度关注,依法争夺(zhēngduó)国际海底区域话语权呈加强之势;第五,深远海科技水平决定了走向国际海底区域的深度(shēndù)和广度,深远海科学研究活跃,深远海技术成为大国投巨资争占的制高点;第六,国际海底区域是军事(jūnshì)战略的重要(zhòngyào)场所和预设战场,军事大国开始强化深远海区域军事部署,导致深远海区域向军事化方向发展。 4月24日,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令,指示在(zài)深海进行采矿(cǎikuàng)。根据该行政令,采矿活动涵盖美国水域(shuǐyù)、国际水域以及与在其领土内进行海底采矿合作的国家。同时,还涉及美国单方面(dānfāngmiàn)非法划定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 根据国际法,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的(de)共同继承财产。在国际海底区域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hé)开发活动,必须(bìx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gōngyuē)》,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框架内进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勘探开发制度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国际实践当中得到(dédào)了切实的遵循。任何国家(guójiā)都不应该绕开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法,擅自授权开展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损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由此可见,上述(shàngshù)行径再次暴露出美国为一己(yījǐ)之利,无视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单边主义做法和霸权本质。 我国(wǒguó)是国际(guójì)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成员,也是勘探合同方成员。对于美国的做法,我国应(yīng)高度关注,需以多维战略布局为核心,兼顾科技突破、法律制度完善、国际合作与规则塑造与深远海战略智库建设等,形成系统性(xìtǒngxìng)应对方案。 二、加快深远海资源(zīyuán)勘探开发 我国在(zài)深远海领域具有广泛的战略需求。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我国是依赖海洋通道的外向型经济大国,海洋经济总量(jīngjìzǒngliàng)占GDP比重逐年增长,商船队规模日趋扩大,航迹已经遍布(biànbù)四大洋八大洲;第二(dìèr),随着国家政治、军事和外交利益的拓展,海洋安全利益及保障海洋安全利益的需求日益紧迫;第三,我国已进入现代工业化阶段,矿产、石油(shíyóu)等(děng)战略资源(zīyuán)的进口依存度不断增大(zēngdà),特别是在全球资源市场供给紧张与地缘政治环境复杂性的背景(bèijǐng)下,我国资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第四,充分利用和享受公海自由权益,要求扩大和深化(shēnhuà)国际海底区域调查(diàochá),提高我国在深远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fāngmiàn)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第五,我国已经进入加快(jiākuài)建设海洋强国、实现经略海洋、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新时代,应积极利用高新技术进行海底资源勘探开发,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贡献。 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快(jiākuài)深远海资源勘探开发,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xiànshíyìyì)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第一,事关我国战略(zhànlüè)发展空间和战略资源储备。深远海是加快(jiākuài)建设海洋强国(qiángguó),保障国家安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de)重要战略新疆域。积极拓展(tuòzhǎn)深远海发展空间和增加战略储备,关系我国资源的持续有效供给,关系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民族长远发展。突破陆地关键矿产(如钴、镍、稀土)对外依存度过高(guògāo)的瓶颈,保障新能源、高端制造等战略产业供应链自主可控。 第二,事关我国大国地位和全球(quánqiú)影响力提升。深远海是全球治理和利益博弈的新领域。积极经略深远海是实现海洋强国的关键(guānjiàn)步伐,是我国参与(yǔ)全球治理的重要途经。抢占国际海底区域“蓝色圈地”先机,避免以美国(měiguó)为首的西方势力通过技术标准(jìshùbiāozhǔn)与规则垄断架空我国的海洋权益。 第三,事关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hé)国际竞争力的(de)全面进步。深远(shēnyuǎn)海是科学研究的天然(tiānrán)实验室,已成为21世纪(shìjì)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应用领域,是海洋科技的制高点,对推动我国整体科技进步和装备产业发展意义重大。在深远海探测、采矿装备等核心技术攻关牵引材料、AI、机器人等前沿领域协同突破,构建(gòujiàn)“深远海资源—装备技术—规则制定”三位一体战略能力,为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实质性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kāntàn)开发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国家安全等战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参与(cānyù)全球治理等理念的提出,《国家安全法》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颁布,我国(wǒguó)深远海工作肩负着(jiānfùzhe)更加神圣的使命,进入了新(xīn)时代。 我国已在深潜技术、海底资源勘探、环境评价研究方面(fāngmiàn)具备了(le)(le)雏形,形成了一定的勘探开发技术储备(jìshùchǔbèi),拥有了较强的国际(guójì)事务参与能力(nénglì)和深远海国际事务的合作能力。目前,我国已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liúhuàwù)和富(fù)钴(gǔ)铁锰(měng)结壳(jiéké)勘探等5份合同,总面积23.5万平方公里,与三个渤海面积相当(xiāngdāng),矿区数量和种类均为世界之最。2018年,我国首台富钴结壳开采车“鲲龙2000”在南海完成海试,获取了百公斤级的结壳矿样。2022年,“曼塔I”号(hào)多金属结核连续采样设备在西太多金属结核矿区完成原位连续采样试验,标志着我国在深远海采矿核心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随着海底区域采矿商业化前景的日益明朗,加上在深远海采矿方面的技术储备基础,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工作实现了跟跑、并跑、领跑的根本性转变,初步确定了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事务中的领先地位,为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建立海洋新秩序创造了积极条件。 当前,我国全方位发展深远海资源勘探(kāntàn)开发(kāifā)的(de)能力与时机已经成熟。应抓紧(zhuājǐn)研究制定和(hé)实施我国深远海战略,确立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战略思路与目标任务。要以维护国家战略利益(lìyì)为(wèi)核心,以资源勘探开发为重点,以科学技术为指导,以能力建设为支撑,以体制创新为保障,全面(quánmiàn)提升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的能力,不断拓展战略利益和战略空间,推进国际海底区域事业不断向纵深发展,实现“深海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开发”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其战略任务主要为如下方面。 一是增加国家战略资源储备。通过持续深远海资源勘查,带动多(duō)金属硫化物喷口等极端环境下(xià)的生物基因资源研究开发,增加战略资源储备。完成对国际海底区域(qūyù)典型环境中生物资源的立体调查,建立从资源采集、应用基础研究到中下游研发的较完整研发体系(tǐxì),使我国在资源拥有量、科学研究与开发技术方面达到或部分达到国际先进(xiānjìn)水平。 二是拓展国家战略(zhànlüè)发展(fāzhǎn)空间。抓住申请国际海底新矿区的重要历史机遇,通过(tōngguò)对三大洋矿区资源勘查,形成在(zài)东、西北(xīběi)太平洋、西南印度洋和中大西洋的国际海底区域调查区域布局。在新矿区资源勘探的同时,兼顾开展(kāizhǎn)洋区环境调查研究,构建立足太平洋、开拓印度洋、挺进大西洋的战略布局,拓展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国家战略发展空间。 三是推动深远海科技(kējì)发展达到国际(guójì)(guójì)领先水平。坚持国家战略导向、资源勘探需求与科学(kēxué)目标相结合,通过优先研究国际海底区域内与我国国家权益、国民经济(guómínjīngjì)紧密相关和代表当今深远海地球科学前沿的重大科学问题(wèntí),争取在某些深远海科技前沿领域形成我国的研究优势和特色,在相关领域基本达到与国际深远海地球科学同步发展,为我国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和发现新资源提供(tígōng)科学支撑;加强深远海技术研发投入,突破一批前沿关键技术,提升深远海技术的创新水平。 四是逐步提升在国际(guójì)海底(hǎidǐ)区域(qūyù)事务中的地位。以我国不断(bùduàn)增长的综合国力为基础,以持续深入的国际海底资源勘探为立足点,加强深远海战略问题研究,全面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在国际海底区域事务中的地位。 第一,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kāifā)纳入国家“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面向国际海底区域多种(duōzhǒng)资源的(de)研究开发和有关深远海高技术发展前沿计划的系统部署,并将其纳入国家资源战略、科技发展战略规划(zhànlüèguīhuà),使得海底资源开发更好地为建设海洋强国建设、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shēngchǎnlì)服务。 第二,完善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管理体制,完善决策与(yǔ)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内相关(xiāngguān)行业与部门,发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动国际海底区域工作的组织实施。注重与国家(guójiā)海洋发展(fāzhǎn)战略、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等的配合与衔接;充分调动与吸纳国内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优秀科研力量进行优化组合,通过(tōngguò)专家(zhuānjiā)咨询机制,在投资、资源、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加强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认知,及时调整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最新的(de)国际海底区域治理趋势要求(yāoqiú),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时调整,使之与(yǔ)国际海洋法公约与规则相衔接,发挥自然资源部大洋(dàyáng)事务管理局、中国大洋协会、国家深远海管理中心等机构(jīgòu)的联席工作制度,统一协调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发展深海高新技术,不断提升(tíshēng)深海进入(jìnrù)、深海探测、深海开发能力。推动海洋科技实现高水年自立自强,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把装备制造(zhìzào)(zhìzào)牢牢(láoláo)抓在自己手里。加强国家平台建设,构建进军深海大洋的(de)支撑保障体系。培育深远海资源开发和深远海高技术装备制造产业群的逐步形成和发展。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培育壮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加强以深远(shēnyuǎn)海(hǎi)(hǎi)调查船舶为核心内容的基础能力(nénglì)建设。深远海调查船舶是开展深远海探测的核心载体,承担着科研平台、资源勘探与环境检测(jiǎncè)等关键功能,是“移动的海洋实验室”。应加大以深远海调查船舶、陆上支撑保障基地与深远海重大装备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提升我国深远海作业的整体装备与技术水平。 第六,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基础(jīchǔ)上谋求国际合作,在国际合作中实现(shíxiàn)自主,通过与其他国家(guójiā)共同开展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要有效和充分利用国际法和国际机构规则维护(wéihù)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利益,通过向海底管理局等(děng)深远海国际机构输送高级别人才,发出更(gèng)多中国声音,体现更多中国智慧。 (作者系(xì)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总 监 制丨车海刚(chēhǎigāng) 监 制丨(gǔn)陈 波 王 彧 杨玉洋 主 编(biān)丨毛晶慧 编 辑丨邹 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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